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1年度,896號
TCHM,91,上易,896,2002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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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九六號
  上 訴 人 丙○○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益軒
        劉思顯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九0號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四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
一0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丙○○係台中市○○○路六六一號晉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陽公司)之業 務員,為使晉陽公司受託出售之HONDA牌車號PV─九六五三號自小客車( 中古車)能順利售予乙○○,而使晉陽公司取得該車受託出售之仲介利益,明知 該中古自小客車儀表板上里程數之記載一一0三三六,係以英里計算,並非以公 里計算(一一0三三六英里換算公里數已達十七萬餘公里),竟於民國(下同) 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在晉陽公司,欲出售上開自小客車予不知情之乙○○時, 意圖為晉陽公司之不法所有,利用乙○○誤以為該里程數係以公里記載之機會, 違背買賣真實通知之義務而故意不告知,且嗣於該公司不知情之行政助理鄭麗娟 在售後服務保証書上誤載行駛之里程數為一一0三三六公里時,亦消極不予更正 ,致乙○○陷於錯誤,誤以為該車當時行駛之里程數僅一一0三三六公里,而同 意以新臺幣(下同)十六萬元之高價買受該自小客車,並於同年五月十一日在上 址如數交付車款予丙○○,且受領該自用小客車。迨至同年九月六日,乙○○將 該車送修時經核對修護記錄表之里程紀錄為十七萬九千多公里,始知受騙。二、案經乙○○告訴後由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為被告)丙○○坦承係晉陽公司之業務員及於前開 時間有以十六萬元之價格將上開自小客車出售予告訴人乙○○,及出售當時其明 知該車之里程數一一0三三六係以英里計算等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詐欺取財 之犯行,辯稱:告訴人於欲購買該車之前曾看車三次並試車一次,應知該車之里 程數係以英里計算,至上開售後服務保証書係制式保證書,且係伊公司之行政助 理鄭麗娟所填載,該售後服務保証書將里程數載為一一0三三六公里,係單純之 過失所致云云。但查右開犯罪事實迭據告訴人指訴綦詳,並有汽車仲介合約書及 售後服務保証書等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次查被告係晉陽公司之業務員,為具有 中古車買賣專業、經驗之人,於出售中古車時依誠信原則及社會交易上習慣,自 應負有真實通知之義務。而中古車買賣,關於里程數之多寡係決定買賣價格之重 要因素之一,被告對里程數之記載究係以英里抑或係以公里標記,自應於買賣當 時積極為真實之通知,善盡出賣人之義務。第查一般中古汽車之消費者於選購中



古車時,均僅著重於中古車之年份、性能、價格及里程數之多寡,殊少會注意里 程數之記載究係以英里抑或係以公里標記。矧查被告於出售上開自小客車時,確 未告知告訴人該車之里程數,亦據晉陽公司之經理李明殿證述在卷。末查上開自 小客車於出售當時之里程數一一0三三六英里,換算公里為十七萬餘公里,相差 有六萬餘公里,影響該車之交易價格甚鉅,詎被告竟違背買賣誠信原則及交易習 慣,故意不為真實告知該車之里程數為一一0三三六英里,且於晉陽公司交予告 訴人收執之上開售後服務保証書將里程數誤載為一一0三三六公里時,亦消極不 予更正,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誤以為該車當時行駛之里程數僅一一0三三六公里 ,而同意以十六萬元之高價買受,被告之主觀上顯具有利用告訴人之錯誤,蓄意 詐欺為晉陽公司取得財物之消極詐欺犯意甚明。至告訴人於買賣當時未深究儀表 板上之里程數記載,究係英里抑或係公里,雖亦有疏失,但並無礙於被告詐欺犯 行之成立。綜上所述,足證被告上開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是罪證明確 ,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查刑法上之詐欺罪,其行詐方法並不以積極行為為限,即消極之欺罔行為,亦包 括在內。本件被告以消極之詐欺行為詐取財物,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本件被告係以上開 消極之詐欺行為詐取財物,已如前述,原判決認被告係以告知告訴人上開自小客 車之里程數為一一0三三六公里之積極方法行詐,與事實不符,已有未合。次查 上開自小客車係一九九二年九月出廠,發照日期為八十二年五月五日(即一九九 三年五月五日),有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一份附卷可按,是上開汽車仲介合 約書記載該車係一九九三年領牌,並無不合,尚難認被告有以此方法行詐,原判 決認被告另以此方法行詐,亦有可議。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雖無 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 告係為爭取業績及使晉陽公司賺取受託出售中古小客車之利益致犯本罪、犯後已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足按)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復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足按,且犯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 已如前述,足見其犯後具有悔意,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並無再犯之虞,本院認 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又本件 公訴人雖求刑有期徒刑六月,惟查告訴人購車之車價僅有十六萬元,扣除應給付 原車主之車款,晉陽公司所取得之受託出售利益及被告因買賣成立之所得佣金,合計僅數萬元,且被告嗣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顯見被告犯後具有悔意,是本院 認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已足收懲儆之效,併此敘明。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毓 秀
法 官 劉 榮 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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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