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99年度,2715號
TNDM,99,交簡,2715,201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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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交簡字第27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幸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11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幸一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檢察官九十九年 七月一日勘驗筆錄及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九十九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南縣永警刑偵字第○九九○○二七三五五號函文檢 送之被告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調查筆錄、奇摩地圖各一件( 見本院卷第七、九至一二頁)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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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