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200號
TNDM,94,訴,1200,201012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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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郁文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
      盧俊誠律師
      林石猛律師
被   告 翁朝正
選任辯護人 何建宏律師
被   告 尤泰盛
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律師
      林石猛律師
被   告 何文安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被   告 林清堆
選任辯護人 蘇陳俊哲律師
被   告 張子文
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律師
      曾怡靜律師
被   告 郭學書
選任辯護人 曾靖雯律師
      江信賢律師
      翁瑞昌律師
被   告 巫啟后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被   告 黃義明
選任辯護人 劉豐州律師
      許世彣律師
被   告 林武慶
選任辯護人 許芳瑞律師
被   告 黃國禎
選任辯護人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黃進郎
選任辯護人 林金宗律師
被   告 葉明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被   告 陳穩在
選任辯護人 蕭麗琍律師
被   告 李全富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林建良
      張榮味
      陳寶全
      潘俊榮
選任辯護人 秦玉坤律師
被   告 鄭中平
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
被   告 賴泰文
選任辯護人 王正宏律師
      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律師
被   告 史中信
選任辯護人 陳明義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
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七一三號、第五三三四號、第八七0七號、第
一三六六七號、偵緝字第二四九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0七五
號、第八三0九號、第八五七四號、第八九六一號、第一0三五
二號、第一二一七一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二九二號、第一0
一四九號、第一0四八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郁文共同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元應追繳沒收,其中新臺幣捌仟萬元,應與翁朝正尤泰盛葉明權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新臺幣貳仟萬元,應與尤泰盛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翁朝正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刑拾壹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仟萬元,應與黃郁文尤泰盛葉明權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尤泰盛與公務員共同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肆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元應追繳沒收,其中新臺幣捌仟萬元,應與黃郁文翁朝正葉明權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新臺幣貳仟萬元,應與黃郁文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葉明權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陸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仟萬元,應



黃郁文翁朝正尤泰盛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何文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肆佰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巫啟后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佰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黃義明黃國禎共同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黃義明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各合夥人支出賄款明細會帳單共拾張均沒收。黃國禎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各合夥人支出賄款明細會帳單共拾張均沒收。
黃進郎林武慶共同犯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均處有期徒刑參年,均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各合夥人支出賄款明細會帳單共拾張均沒收。黃郁文翁朝正尤泰盛巫啟后何文安黃義明黃進郎林武慶黃國禎葉明權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李全富林建良張榮味陳寶全潘俊榮鄭中平賴泰文林清堆郭學書張子文史中信陳穩在均無罪。 事 實
一、黃郁文(綽號歪頭)、翁朝正均當選為臺南市議會第十四屆 及第十五屆之議員(任期八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二 月底),黃郁文並擔任議長,為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服務於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權之公務員。黃郁文負 責綜理臺南市議會之會務,翁朝正於八十六年間在臺南市第 十三屆議會第四年審查委員擔任第二審查委員會(財政小組 )之委員(類別:財政、經濟、主計、稅務),於八十七年 間即第十四屆議會第一年審查委員擔任第三審查委員會(建 設小組,類別:建設、工務、國宅)之委員,並擔任第三審 查委員會之召集人,黃郁文為該屆程序委員之召集人,黃郁 文、翁朝正二人均具有監督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設局等單 位之建設業務,及審核臺南市政府預算等權限,並因擔任民 意機關議長與議員,在對於市政府執行公共工程中具有重大 影響力,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亦為依法令服務於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尤泰盛 (綽號阿不拉)早於年間即與黃郁文熟識,並由黃郁文之引 介進入臺南市議會擔任約僱人員,擔任工作內容為辦理府會 聯絡暨公共關係等工作,任職期間為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 一年一聘,即擔任黃郁文之機要秘書,為黃郁文辦理機要事



項,且執行由黃郁文指示、交辦事項。巫啟后於八十七年七 月十六日調任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課課長,為依地方制度 法及臺南市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規定,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權之公務員,而土木工程課負責土木建 築工程,其項目包含道路、橋樑工程之調查、測量,及施工 監督,建築工程調查、測量,及施工監督,各項工程興辦計 畫及設計預算核定,及各項工程招標訂約驗收決算等事務, 並負責監督臺南市政府和順寮工程之施做,在工地成立工務 所,指派專人擔任工務所主任,實際監督監造公司執行監造 事務。何文安於八十五年間即擔任審計部臺灣省臺南市審計 室第四課稽察兼課長,該課負責掌理臺南縣(市)議會、臺 南縣各鄉(鎮、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臺南縣各鄉(鎮、 市)機關之財物審計等事宜。葉明權為高捷工程顧問有限公 司(登記名義人為)之實際負責人兼總經理,負責公司實際 業務。黃義明為「義明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黃國禎為 「立信營造有限公司」、「裕庭企業行」、「玉進企業行」 、「致豪企業社」等公司、行號之實際負責人;黃進郎(綽 號進堂仔)為「鉅峰建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林武慶為「 五環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黃義明黃國禎黃進郎林武慶等人均長期從事營建公共工程,並合夥投資和順寮工 程事宜(詳細內容如下說明)。
二、緣前臺灣省政府為落實基層文化建設,均衡區域文化發展, 經連前主席指示於臺南地區籌建「臺灣省立歷史博物館」, 案經省府委員會第二一二0次會議決議通過,選定臺南市安 南區和順寮農場內土地作為建館用地,同時配合周邊完善之 公共設施服務,帶動地區發展,將和順寮農場全區納入開發 範圍,擬具「臺南市安南區和順寮農場開發計畫」,選定和 順寮農場辦理區段徵收,徵收面積約一百九十三公頃之規劃 設計、補償、整地、分配,並興建面積約九三公頃之道路、 雨水下水道、污水下水道、地下管線、水銀燈、污水處理廠 等公共設施、公園及陸地開發(以下簡稱和順寮工程)。總 預算金額為五十五億九千一百九十三萬三千二百零六元,經 提送臺南市議會審議,於臺南市議會第三十屆第四次定期大 會決議「照案通過」,復於八十五年間,將原分二工區由臺 灣省政府、臺南市政府分別籌編經費施工,現變更全部為臺 南市政府施工,故對原擬由臺灣省政府施工之一百公頃之工 程款辦理第一次追加預算,追加金額為十六億八千八百萬元 ,經臺南市議會召開第十三屆第八次臨時大會決議通過該追 加預算,該工程實施進度為八十五年一月至八十八年六月止 ,並經行政院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以臺(85)內地字



第八五一0五七二號函核准辦理,臺南市政府並於八十五年 十一月二十七日評選高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高捷公司 )負責設計、規劃,及工程開標發包後之監造等權責,葉明 權為高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負責辦理和順寮 工程相關之設計及監造。
三、林武慶於八十六年間得悉和順寮工程欲進行招標事宜,遂與 大陸工程公司共同合作欲投標該工程,並於八十六年十二月 五日參與投標,於開標當日,主標人林忠雄發現投標廠商所 附土方資料均為相同,質疑有違反投標須知及附件第十二條 規定,當場宣布停止開標。事後,林武慶仍積極注意該工程 後續重新辦理發包事宜,並為順利標得該工程,曾於八十七 年二月至三月間某日,至位於時任臺南市議會議長黃郁文住 處拜訪,表明欲投標和順寮工程,並請黃郁文協助,黃郁文 即應允協助。緣因黃義明賴泰文黃進郎黃國禎等人於 八十四、八十五年間分別參與投標有關南二高及臺南科學工 業園區之填土工程等,而投資購買山區土方,然因投標不成 ,導致所購入大量山坡土套牢、閒置,擁有二百多萬立方山 坡土〈一六一砂石行開採許可證之龍崎鄉約一百萬立方、下 湖段三十萬立方、山上鄉四十五萬立方、六甲鄉三十萬立方 、東山鄉二十萬立方〉,林武慶得悉和順寮工程主要內容為 填土工程,須使用大量土方,由於其個人缺乏資金及土方, 遂分別聯繫擁有土方之黃義明賴泰文(於開標前退出該合 夥,並將其負責之亦慶公司名義出借予黃義明等人用以投標 和順寮工程,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詳如後述)等 人商議合夥投標和順寮工程,並表明該工程背後有議長黃郁 文支持協助,必得以順利標得該工程,黃義明聽聞後即表示 同意參與,即找投資土方合夥人黃進郎一同出資,且向黃國 禎商議使用其所投資購買閒置之山土,並依據各人所得出資 能力分配,黃義明投資占百分之四十、黃進郎投資占百分之 三十四點二、林武慶占百分之十點八,(賴泰文於開標前退 出後,即由黃國禎加入投資占百分之十五等比例分配)並為 順利標得該工程,黃義明黃進郎林武慶黃國禎等人遂 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犯意聯絡,經商議以 分別支付賄款予對臺南市政府公共工程具有影響力之臺南市 議會議長、相關議員等方式,將前開和順寮工程投標須知所 定之投標廠商資格限定為須擁有距離和順寮工地半徑四十公 里範圍內之山土達三百三十萬方者,始可參與投標,以達渠 等得標之目的。林武慶即出面再行拜訪黃郁文,表明欲參與 投標和順寮工程,並為標得和順寮工程,希透過黃郁文時任 臺南市議會議長身分、對臺南市政府預算與公共工程具有影



響力之職權,於投標須知中將投標條件設定所須使用土方為 山坡土,並限定取土範圍為距離和順寮工地半徑四十公里範 圍內等規範,黃郁文表示同意,並指示相關事宜會由議員翁 朝正、機要秘書尤泰盛等人出面聯繫、協商,黃郁文、翁朝 正、尤泰盛等人均知悉和順寮工程之預算係高達二十餘億元 ,利益龐大,竟萌貪意,利用渠等擔任臺南市議會議長、議 員及機要秘書等職,職務上可召開相關工程座談會,或參與 臺南市政府辦理和順寮工程相關之簡報會議等機會,結識負 責和順寮工程監造設計之高捷公司實際負責人葉明權,以進 一步掌握、影響和順寮工程投標須知等相關內容,而共同基 於為圖自己不法之利益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述違背職務行 為,黃郁文翁朝正尤泰盛等人並與黃義明黃進郎、林 武慶等人先後相約討論如何進行綁標和順寮工程事宜,於八 十七年四、五月間某日,約在臺南市○○路黃進郎經營之「 老地方餐廳」商議如何順利得標和順寮工程,黃義明、黃進 郎、林武慶等人即提議以渠等所收購山坡土方之優勢,於和 順寮工程招標須知內設定使用基地半徑四十公里範圍內之山 土,黃郁文則於公開投標前透露其以不詳方式獲悉之底價, 商議後黃郁文並提出黃義明等人須給付賄款一億元作為代價 ,但因金額過高,黃義明黃進郎林武慶等人均猶豫未定 ,其後黃義明黃進郎二人復與黃郁文翁朝正等人約定在 林武慶所經營之「瑪格麗特」餐廳繼續商議,由黃進郎提出 賄款金額八千萬元,黃郁文即同意,並指示尤泰盛翁朝正 二人負責居間聯繫,及收取賄款事宜,翁朝正則負責令設計 監造公司將和順寮工程土方限定為僅得使用山土。雙方即分 頭進行,分述如下:
(一)臺南市議會於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召開和順寮農場業務進 度座談會,翁朝正藉其擔任臺南市議會第三審查委員會( 建設小組)召集人,親自出席該次座談會,並通知該工程 承辦人員史中信到場,要求史中信通知負責和順寮工程設 計監造之高捷公司之負責人葉明權出席,史中信即聯繫葉 明權一同列席參加,使翁朝正得以結識葉明權翁朝正並 於該次座談會結束後,私下向葉明權探詢有關和順寮工程 相關招標資料設計內容。
(二)八十七年五月間某日,黃義明黃進郎林武慶翁朝正 相約在林武慶位於臺南市○○路○段七三號住處內,商談 有關和順寮工程綁標事宜,黃義明黃進郎林武慶乃藉 渠等擁有大量山土之優勢,提議將該工程所須土方由一般 土方變更限制僅得使用山坡土,土方價格則依第一次招標 單價,藉由將土方限制為山坡土,有利於將來綠化植栽,



及確保工程品質等理由,託請翁朝正在臺南市政府開會時 以該理由提出建議。
(三)臺南市政府於八十七年六月二日召開「和順寮農場區段徵 收公共工程簡報」,臺南市議會由翁朝正與會,葉明權代 表高捷公司出席,該次會議決議:一、本工程依原核准預 算書送審;二、顧問公司擬定出土方施工規範,並載明罰 則及抽驗標準;三、得標廠商於簽約前提出土方來源証明 及辦理驗証、驗料,並送法院公証手續。該次簡報會議結 束後,翁朝正私下再次詢問葉明權有關和順寮工程之規劃 進度、土方料源規劃,及招標規範如何訂定等情形。(四)翁朝正於八十七年六月間某日,出面邀約和順寮工程負責 設計監造之高捷公司實際負責人葉明權至其位於臺南市五 期重劃區之住處,同時邀約黃義明黃進郎林武慶等人 到場,居間介紹葉明權黃義明黃進郎林武慶等人認 識,黃義明黃進郎林武慶等人得悉葉明權為該工程設 計、規劃之負責人,見機不可失,立即向葉明權提議和順 寮工程覆土部分使用之土方限定為山坡土,渠等擁有大量 山坡土可以供和順寮工程使用,翁朝正亦表示黃義明、黃 進郎、林武慶等人擁有山坡土可以使用,要求葉明權協助 與幫忙,葉明權雖未明示同意協助規劃設計,但亦默許; 之後,黃義明黃進郎林武慶等人則多次前往葉明權開 設位於高雄市○鎮區○○路二八六號七樓之三之高捷工程 顧問有限公司辦公室拜訪葉明權,仍一再提議和順寮工程 僅採用山坡土進行工程施做,並表明渠等欲投標和順寮工 程,背後有臺南市議會議長黃郁文支持,代價為八千萬元 ,必定順利過關等情,葉明權即默許將山坡土設計規劃入 和順寮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內。
(五)葉明權於八十六年九月間第一次公開招標規劃設計之和順 寮農場區段徵收公共工程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中有關投標 廠商資格部分原為:國內登記營業聘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員之甲級營造廠商,未遭本府停權處分,廠商投標實應提 出下列資料審查:1、應覓得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 算,臺南市地區一年內可提供四十萬立方公尺以上良質營 建廢棄土石方,或本工程基地半徑四十公里之地區二年內 可提供二百萬立方公尺以上良質營建廢棄土石之供料證明 書。營建廢棄土石方料源須檢附取得料源之合約書,上述 供料合約登載核准數量或剩餘可供應本工程使用數量均不 得少於前述規定,供料證明書並應註明得標後專供本工程 使用,不得移為他用。2、應具有符合本工程施工規範中 ,磁化黏土管(VCP)供應廠商如期供貨協議書,並檢



附原廠型錄、原廠試驗證明書,符合CNS 12938 或EN295之ISO9002品質驗證合格證明書。3 應予具有工廠登記證之瀝青混凝土(AC)供料廠商簽訂 供料協議書等內容,但於八十七年六月間即第二次公開招 標前則順應黃義明黃進郎林武慶等人將工程土方改為 山土要求,而於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有關投標廠商資格部 分變更為:1、聘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之甲級以上國內 登記有案營造廠商,且未遭本府停權處分者。2、投標時 須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准,可供開採供應天然砂質壤土, 單一或累計數量達三百三十萬立方公尺以上之山區土石開 採許可證明文件,投標廠商非同為土石開採申請人時,另 須檢附合法土石開採業者簽具之供料協議書。並加增第三 點查驗公證事項:得標廠商應於開標之日起算三十日內, 備妥與投標影本名稱相符之土石開採許可證、土石開採申 請書、土石開採計畫書、供料協議書等正本供本府審核及 辦理現場查驗拍照存證(採土石場與工地間之運距有違常 理者,本府得要求得標廠商提出成本分析供審核,本府認 定為不合理者,得不予列入查驗),經查驗合格並檢附上 開證明文件赴法院完成該土石料專供本工程使用公證手續 後,始得簽訂承攬契約。得標廠商如無正當理由而未能於 規定期限內備妥合格料源供驗,或提示證明文件所載地點 、數量與實地不符者,視同廢標處置並沒收押標金。並在 第五點開標與決標部分加增第三項:投標廠商應於開標當 日現場提示土石開採證明文件正本供核對,如未能提示或 正本與影本不符或登載數量不合規定者,視為投標資格不 符。並刪除前開有關磁化黏土管供應廠商供貨協議書及瀝 青混凝土供料廠商之供料協議書,上開變更事項由高捷公 司於八十七年六月十日以八十七高捷工字第0一八號函覆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課辦理。
(六)黃郁文翁朝正等人經由不詳方式得悉上開和順寮工程投 標須知補充說明所辯更之內容後,即由翁朝正黃郁文告 知黃義明黃進郎林武慶等人,黃義明黃進郎、林武 慶等人在確定會以山土作為投標資格之一後,旋即著手進 行蒐購山區土方,於八十七年七月間由賴泰文出面向興玉 公司購買座落於臺南縣龍崎鄉○○段九九五之七地號及一 零零零之八地號共計一百五十萬立方公尺土方(分擔比例 為黃進郎占百分之五六點八、賴泰文占百分之三二點四、 林武慶占百分之十點八),黃義明黃進郎林武慶等人 為免渠等縱使進行蒐購山土土方及土牌,但其他欲投標和 順寮工程之公司會使用其他地區山土以進行投標,遂提出



和順寮工地使用山土須有一定範圍之限制,以免其他公司 使用臺南縣地區以外之山土與之競標,黃郁文翁朝正等 人乃藉渠等分別為議長及議會建設小組成員之職權,於八 十七年六月十日至臺南市鄭子寮重劃區工程進行勘查,勘 查後即提出許多建議內容,並藉勢提出:鄭子寮重劃區所 有回填土方設計資料及土方來源送會,及爾後各工程所須 土方限於臺南縣市,以確保土方來源及土方品質,各工程 土方來源設計資料送會等結論,同日,葉明權得悉後,即 依此配合辦理,另行訂定和順寮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 ,將投標廠商資格第二點第二項部分再度更異為:投標時 須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准,位於本工程基地半徑四十公里 範圍以內地區,可供開採供應天然砂質壤土,單一或累計 數量達三百三十萬立方公尺以上之山區土石開採許可證明 文件影本。有關第三點查驗公證事項,復設計更嚴苛條件 ,即1、本工程基地地勢低窪,整地工程施工品質之影響 各項管道、路工結構物、道路等之安全平穩和使用壽命以 及關係全區建築、植栽工程之成敗至巨,故整地填方一律 採用山區開採之天然砂質壤土為原材料(其他例如:河川 水庫清疏淤妮、建築廢棄物、含鹽分之深基礎挖方、海砂 、泥岩、礫石、爐渣、黏土等有礙壓石作業及植物生長之 土石材料均不得使用)。2、本工程所稱「天然砂質壤土 」係指依照美國材料試驗學會ASTMD2487統一土 壤分類法分類符號為SM、SC、ML及CL所定義之土 壤,其通過200號篩(0.075mm)者應小於百分 之五十,但須大於百分之十二,通過四號篩(4 .75mm)者須大於百分之五十,若試驗室所測定土壤 粒徑分布曲線在理想範圍以上者,應做阿太堡限度(液、 塑性)試驗,其液性限度LL須小於百分之五十。3、得 標廠商應於開標之日起算七日內,備妥與投標影本名稱相 符之土石開採許可證、土石開採申請書、土石開採計畫書 等正本供本府辦理查驗拍照存證(已切結、公證提供其他 工程開採使用之土石方應予扣除不得再計入,其剩餘可供 開採數量合計應不少於三百三十萬立方公尺),經查驗合 格並檢附上開證明文件赴法院辦理該土石料專供本工程使 用公證手續後,始得簽訂承攬契約。得標廠商如未能於規 定期限內備妥本補充說明書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料源供驗 ,或提示證明文件所載地點、數量與實地不符者,視同廢 標處置並沒收押標金,經函送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課承 辦人員後,承辦人員史中信即將葉明權於八十七年六月十 日提出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列為A案,將其嗣後於八十



七年八月十日變更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列為B案,簽會 工程顧問(審查)小組,工程審查小組於八十七年八月十 二日建議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採用B案處理,史中信即將 相關建議、前開資料依公文程序呈送相關課長巫啟后、工 務局技士郭學書、工務局局長陳福元、秘書張藤林、主任 秘書林清堆等人用印及簽註意見,並函高捷公司辦理,葉 明權即以上開B案內容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以八七高捷 工字第零三零號函提出其依照八十七年八月十日所修正之 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書修訂本資料予臺南市政府土木課辦理 ,另送審計部臺南市審計室進行查核,及發包中心進行公 開投標發包事宜。
(七)賴泰文於和順寮工程開標前一、二個禮拜表示退出和順寮 工程合夥,黃進郎經其他合夥人黃義明林武慶之同意後 ,另尋找黃國禎加入和順寮工程合夥,並明確告知黃國禎 該工程經由臺南市議長黃郁文、議員翁朝正之協助,已完 成綁標事宜,必然順利得標,及持續進行有關圍標事宜, 黃國禎聞言後,即認同黃進郎所言進行行賄、綁標、圍標 等行為,而同意參與和順寮工程合夥,而與黃義明、黃進 郎、林武慶等人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 之概括犯意聯絡,依黃義明之指示陸續提出其依合夥應支 付之資金(黃國禎之出資比例為百分之十五),以供黃義 明支付相關賄款、圍標款項(詳細內容詳下述)。(八)黃義明黃進郎林武慶等人為避免渠等所計畫綁標內容 即和順寮工程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所規範要求投標廠商提出 距離工地半徑範圍四十公理內單一或累計三百三十萬立方 公尺之山區土方,及七日內提出與土方業者至法院公證之 公證資料等內容,可能造成僅有其一家公司進行投標,及 其他欲參與投標公司投標金額低於渠等所計畫提出之投標 金額,導致無法順利開標,或因非最低標而無法標得該工 程致功虧一簣,遂分頭計畫進行圍標事宜,由黃義明、黃 進郎二人經由林武慶之介紹而認識港威砂石有限公司負責 人李全富李全富當時申請得臺南縣白河鎮關仔嶺五六0 —十一號土地之土方開採許可證,雙方談妥以每方五元之 代價作為李全富提供土牌之代價,金額議定為一千萬元; 黃義明黃進郎二人經由陳寶全之透露得悉工信工程公司 亦欲參與和順寮工程投標,黃義明遂拜託時任雲林縣長之 張榮味出面協調,並同意給付一千七百萬元作為工信公司 以高額陪標之代價,張榮味則同意代為說服工信公司負責 人潘俊榮以較高金額參與投標。林武慶則另與友人林建良 聯繫,雙方約定以每支牌照三百萬元代價借牌投標,經林



建良透過鄭中平借款一億八千萬元作為押標金,並向天功 營造公司借用該公司牌照進行投標事宜,李全富並依黃義 明、黃進郎之指示將其申請得土方開採許可證明文件提供 予林建良所借得之天功營造公司參與和順寮工程投標事宜 。分頭進行妥當後,黃義明即於和順寮工程開標前支付張 榮味一千萬元款項,該款項由黃國禎林武慶二人各出二 百萬元、黃義明負責籌措六百萬元合計一千萬元,黃義明 另簽發票號CS0000000號、到期日:八十七年十 月二十日、面額七百萬元之支票一紙,於開標前一日,由 譚立禮陪同黃義明一起送至虎尾某處交予張榮味。另約定 欲給付李全富之一千萬元款項,則於和順寮工程開標得標 後,由黃國禎負責提出六百萬元,黃進郎提出四百萬元, 共計一千萬元,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黃義明黃進郎林武慶、黃貴敏、友人劉明輝等人與李全富一同至位於高 雄縣田寮鄉月世界「大岡山溫泉餐廳」,將該一千萬元現 金交付予李全富
(九)黃郁文尤泰盛二人於八十七年七月間,預料和順寮工程 如以最低金額開標,則後續尚餘有工程款,得以進行變更 追加工程,仍承前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共同概括犯意聯 絡,與黃義明黃進郎等人相約在臺南市運河旁某間咖啡 店內,協調和順寮工程後續追加、變更工程事宜,約定如 順利追加工程,須給付黃郁文追加工程款百分之十之賄款 ,約二千萬元,黃義明黃國禎二人亦承續前共同對於公 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賄款之概括犯意聯絡,同 意在和順寮工程順利通過變更追加工程後支付該筆二千萬 元賄款予黃郁文
(十)和順寮工程於八十七年十月十四公開招標,果然由黃義明黃進郎林武慶黃國禎等人所合夥投資之「亦慶公司 」名義以最低標十九億零六百九十六萬元標得該工程。(十)有關黃義明黃進郎林武慶黃國禎等人交付黃郁文和 一 順寮工程八千萬元賄款及變更追加設計部分二千萬元之賄 款情形如下:
1、黃郁文在與黃義明等人期約八千萬元賄款後,旋於八十七 年五月間某日,向林武慶表示欲借款三百萬元,林武慶轉 知黃義明黃進郎,由黃進郎負責籌措該筆款項,再由黃 義明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負責持該筆三百萬元現金,前往 所約定之臺南市某處飯店內,將該三百萬元現金交付予黃 郁文,並作為八千萬元賄款之部分款項。
2、黃義明林武慶黃進郎等人續於八十七年十月九日,由 黃進郎林武慶負責籌措二千萬元,黃進郎當日自其使用



老地方餐廳合夥股東黃榮茂名義申辦之第五信用合作社(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分別 提領二百萬及三百萬元合計五百萬元之款項,及在其使用 胞弟黃進發臺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民權分社帳戶(帳號: 0三七二二—四0號)提領五百萬元共籌得一千萬元,林 武慶當日自其使用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東寧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宏田營造、林 虹君」帳戶提領五百萬元,而籌得五百萬元,黃進郎復於 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再籌得五百萬元共計二千萬元,經黃 義明、黃進郎林武慶等人聯繫尤泰盛後,相約在某處, 由知情之尤泰盛駕駛車號不詳之賓士車輛至約定地點,開 啟後車廂,由黃進郎將該筆二千萬元賄款置入該車後車廂 內交付予尤泰盛後轉交予黃郁文
3、黃義明黃國禎黃進郎林武慶等人順利標得和順寮工 程後,乃依約履行前與黃郁文尤泰盛翁朝正等人所期 約之八千萬賄款餘款部分,黃義明向友人黃清雄(黃鼎營 造負責人)借款六千萬元,黃清雄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六 日依黃義明之指示將該六千萬元匯入亦慶公司在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成功分行申辦帳戶(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內,亦慶公司於翌日即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七日將該筆款項轉入同為亦慶公司在同前開銀行申辦之帳 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該日 黃義明約同黃進郎、不知情友人鄭豊輝等人及亦慶公司負 責人賴泰文、會計小姐等人一同前往位於臺南市○○路氣 象臺附近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由賴泰文填具相關提款單 提領現金二千五百萬元,鄭豊輝並將甫購得之二只旅行袋 均交予銀行行員,用以盛裝該筆二千五百萬元款項,銀行 行員裝妥現金後即交予黃義明黃進郎二人點算,賴泰文 即先行離去,黃義明黃進郎、鄭豊輝再將該二只黑色旅 行袋放置在車後車廂內,於該日晚間八時至十時許間,由 黃義明駕車載同黃進郎、鄭豊輝等人至黃郁文住處附近之 臨安路與海安路口停車,由黃義明一人提上開二只黑色提 袋進入黃郁文住處內,黃進郎、鄭豊輝二人則在外等候, 黃義明入內見黃郁文後,即將裝有二千萬元賄款之二只黑 色提袋放置客廳茶几旁邊隨即離開,黃義明再駕車載黃進 郎、鄭豊輝二人一同離去。
4、其後於八十八年春節過後某日,另由譚立禮駕車載黃義明黃郁文前開臨安路住處,由黃義明持內裝有現金一千六 百萬元之旅行袋進入黃郁文住處交付與黃郁文,之後,均 待和順寮工程工程款順利請領下來後,接續在不詳時間,



每次約交付一千餘萬元賄款予黃郁文,完成交付前開期約 八千萬元之賄款。
5、有關追加工程賄款二千萬元部分,因黃義明黃國禎投資 承攬和順寮工程已支出大量金錢,工程進行中處於資金短 絀之窘境,而未能依約支付該筆二千萬元賄款與黃郁文黃郁文即指示尤泰盛出面處理,尤泰盛遂於九十一年月間 ,出面邀約黃義明黃國禎尤泰盛住處洽談二千萬元賄 款交付時程問題,黃義明黃國禎表示無法支付如此高額 賄款,要求尤泰盛轉達黃郁文減低賄款金額,以致雙方未 達成協議,不歡而散,黃郁文知悉後遂另委請不知情之李 金約出面向黃義明黃國禎索討該筆二千萬元賄款,李金 約即出面邀約黃義明黃國禎二人一同至其向友人鄭豊輝 商借位於臺南市○○○○街「御品天廈」十一樓之三之租 屋處進行洽談支付事宜,期間並由黃郁文親自出面與黃義 明、黃國禎討論該筆二千萬元款項如何分期支付,黃義明黃國禎二人表示各負擔一千萬元賄款,並同意簽發支票 以為擔保,黃國禎即指示不知情會計陳宜萍簽發發票人均 為陳耀宗、面額各二百五十萬元、受款人均空白之支票四 紙(票號:AY0000000號、到期日九十一年三月 十五日,票號:AY0000000號、到期日: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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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