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2591號
TPDV,99,除,2591,201012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591號
聲 請 人 三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1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59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三均實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99年7月10日 │123,270元 │AD0000000 │
│ │黃金蘭 │新生分行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三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