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563號
聲 請 人 暹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6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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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5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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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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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暹光科技股份有限公│臺灣土地銀行 中│110,000元 │99年9月12日 │DU0000000 │
│ │司 │崙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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