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2507號
TPDV,99,除,2507,201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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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507號
聲 請 人 諦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雯
代 理 人 林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7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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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5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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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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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得洋電子工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松山分│99年6月7日│20,475元 │DR0000000 │
│ │限公司 顏維珉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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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諦晶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