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2502號
TPDV,99,除,2502,201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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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502號
聲 請 人 銓宏汽車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馹珅
代 理 人 游婉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94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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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5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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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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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德安電線電纜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99年8月2日│130,000元 │BO00000000│
│ │限公司 游陳鳳嬌 │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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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宏汽車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