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七三六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
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九七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民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受僱於台中市北屯區○○○街十五號之台宇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宇公司),負責代收與台宇公司簽 約之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所繳付之管理費、及台宇公司應收之工程款等業務, 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一月三日起 ,至同年六月二日止,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連續在台宇公司上址,將其所代 收詳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或工程款,屬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予以侵佔入己。二、案經台宇公司訴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陳盈佐、洪子文指訴在卷,復據被告乙○○於本院調 查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倍源、賴淑英於原審審理中所證等情相符,並有 切結書、付款簽收簿、簽收單、匯款委託證明聯等影本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 次之犯行,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 犯,應以一罪論。
三、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有罪之判決書,應記載犯罪之事實,諸凡有 關犯罪之時間、地點、方法、態樣,以及其他與適用法律有關之事項,均應為詳 實之記載,始足為適用法律之依據,原判決關於被告犯罪之地點,未予明確記載 ,尚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循告訴人之請求,略以原審未詳予調查,單憑被告 一面之詞,偏聽被告已與告訴人和解清償欠款,對被告量刑過輕等語,指摘原判 決不當,然查本件業據告訴代理人洪子文於原審審理中當庭表明已與被告達成和 解,對被告不再追究,(原審卷第五十五頁),被告於原審判決後,雖未能依和 解條件履行給付,惟於本院調查審理中業據其懇切陳明係因陷於失業所致,非故 意不為清償,並據其提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台中區就業服務中心之「 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供參,所陳尚非不堪採信,檢察 官之上訴,難謂有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本院仍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 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損害、及其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刑法第四十一條係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二日生效,本件被
告之犯罪時間,係自上開法條修正前之九十年一月三日起至修正後之同年六月二 日止,應視為已在該法條修正之後所犯,自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 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盧 江 陽
法 官 蔡 名 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凃 錫 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F
附表:
┌──┬─────────────┬───────┬─────────┐
│編號│ 繳款單位及繳納之項目 │ 侵占日期 │ 侵占之金額 │
│ │ │ │ (新台幣) │
├──┼─────────────┼───────┼─────────┤
│一 │ 文心凱旋二期管理費 │ 90年1月3日 │ 5042元 │
├──┼─────────────┼───────┼─────────┤
│二 │ 同右 │ 90年1月4日 │ 1562元 │
├──┼─────────────┼───────┼─────────┤
│三 │ 同右 │ 90年1月7日 │ 7406元 │
├──┼─────────────┼───────┼─────────┤
│四 │ 同右 │ 90年1月9日 │ 3124元 │
├──┼─────────────┼───────┼─────────┤
│五 │ 同右 │ 90年1月10日 │ 7810元 │
├──┼─────────────┼───────┼─────────┤
│六 │ 同右 │ 90年1月12日 │ 13634元 │
├──┼─────────────┼───────┼─────────┤
│七 │ 同右 │ 90年1月15日 │ 6490元 │
├──┼─────────────┼───────┼─────────┤
│八 │ 員林現代家庭管理費 │ 90年1月30日 │ 13785元 │
├──┼─────────────┼───────┼─────────┤
│九 │ 同右 │ 90年3月2日 │ 15631元 │
├──┼─────────────┼───────┼─────────┤
│十 │ 同右 │ 90年4月30日 │ 24970元 │
├──┼─────────────┼───────┼─────────┤
│十一│ 順天中來文化廣場管理費 │ 90年3月28日 │ 12000元 │
├──┼─────────────┼───────┼─────────┤
│十二│ 同右 │ 90年3月28日 │ 8524元 │
├──┼─────────────┼───────┼─────────┤
│十三│ 同右 │ 90年4月24日 │ 12000元 │
├──┼─────────────┼───────┼─────────┤
│十四│ 同右 │ 90年4月24日 │ 9116元 │
├──┼─────────────┼───────┼─────────┤
│十五│ 居樂大樓管理費 │ 90年5月8日 │ 40000元 │
├──┼─────────────┼───────┼─────────┤
│十六│ 維護費 │ 90年4月30日 │ 70550元 │
├──┼─────────────┼───────┼─────────┤
│十七│ 工程款 │ 90年6月2日 │ 11195元 │
├──┼─────────────┼───────┼─────────┤
│十八│ 太舜天王管理費 │ 90年3月29日 │ 129957元 │
└──┴─────────────┴───────┴─────────┘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