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9年度,2330號
TPDV,99,除,2330,201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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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330號
聲 請 人 賴文平即勤業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吳錦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8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8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羅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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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23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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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美金)│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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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勤業國際專利商標│彰化商業銀行│98年8月26日 │600元 │29133 │
│ │聯合事務所 │忠孝東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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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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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