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訂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572號
TPDV,99,重訴,572,201012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72號
反訴原 告 力武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允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8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1/1頁


參考資料
蘭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武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