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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437號
TPDV,99,重訴,437,201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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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原   告 廖石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被   告 劉榮寬
被   告 劉心心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被   告 劉招華
      劉旺基
兼前二名
訴訟代理人 劉榮基
前列三名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被   告 劉招英
      郭劉昭惠
      劉榮凱
前列三名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14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被告劉心心等7人於民國100年1月5日前就原告所為被告已於領取新所有權狀時承認債務之主張,提出書狀,並自行送達繕本予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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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