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國雷曼兄弟亞洲商業有限公司因99年度
重訴字第185號給付利息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億9835萬5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247萬40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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