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99年度,4號
TPDV,99,重國,4,201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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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國字第4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複代理人  林威廷
被   告 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健智
被   告 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蔣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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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