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95號
原 告 周學乾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李哲賢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名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