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43號
原 告 匯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洲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張弘明律師
被 告 馮碧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 萬
628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萬元原告
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建物頂樓平台增建物之面積71.8平方公尺系
爭建物含地下1樓共7層=184萬6285.7元,1元以下四捨五入】(
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2頁、第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315
元,原告僅繳納3090元,尚欠1萬6225元【計算式:1萬9315元─
3090元=1萬6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