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14號
原 告 林雪娥
林素卿
林滿月
林清琴
朱玉燦
朱欣昭
朱瑩琦
朱瑩淨
朱立鈴
朱瑩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複代理人 張明維律師
被 告 林錦崇
林竹雄
吳蘊玉
林正峰
林正淳
林正煇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正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分配比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之法律依據不明,致本院無從審酌 本件訴訟包括管轄權等相關合法要件,而經本院於民國99年 12 月10日函請原告補正後,原告則變更聲明並具體說明係 基於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請求本院分割兩造間就因繼承而取 得之新竹縣湖口鄉○○段1488地號及同段第1489地號二筆土 地,此應屬因不動產分割而涉訟之事件,專屬不動產所在地 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爰依前開法條所定,依職權將此訴送移送至該管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