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5401號
TPDV,99,訴,5401,201012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01號
原   告 魏秀美
被   告 和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地在台北縣中和市○○街106巷43號1樓,自應 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1/1頁


參考資料
和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