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康麟
廖國富
翁其祿
黃淑惠
兼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喬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文彬、游世全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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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姓 名 │訴訟標的金額│訴訟費用價額│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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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康麟 │ 46,372元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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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黃淑惠 │ 78,475元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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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廖國富 │ 78,475元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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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翁其祿 │ 17,835元 │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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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喬原 │131,981元 │2,1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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