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54號
TPDV,99,訴,54,2010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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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康麟
      廖國富
      翁其祿
      黃淑惠
兼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喬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文彬游世全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附表:
┌──┬───────┬──────┬──────┐
│編號│ 姓  名  │訴訟標的金額│訴訟費用價額│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1 │陳康麟    │ 46,372元  │1,500元   │
├──┼───────┼──────┼──────┤
│ 2 │黃淑惠    │ 78,475元  │1,500元   │
├──┼───────┼──────┼──────┤
│ 3 │廖國富    │ 78,475元  │1,500元   │
├──┼───────┼──────┼──────┤
│ 4 │翁其祿    │ 17,835元  │1,500元   │
├──┼───────┼──────┼──────┤
│ 5 │喬原     │131,981元  │2,16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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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