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20號
原 告 蔡徐金泉即峰億企業社
被 告 詹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清溪
被 告 武營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雨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武營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詹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武營機械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3萬4439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6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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