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1年度,1030號
TCHM,91,上易,1030,200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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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О三О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酈長春
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六0八號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四月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一0四八、二九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 實
一、丙○○係南投縣南投市○○路○段四O七巷三八號一樓「峻茂彩色印刷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峻茂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代表 峻茂公司以融資性租賃及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之方式,向甲○○○股份有限 公司(即三商行大信販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購買愛克發牌AVANTR A25E型輸出機一台,約定總價金為新台幣(下同)四百四十九萬零二百六十二元 ,自備款已付一百六十九萬零二百六十二元,餘款二百八十萬元,分二十四期給 付,每月一期,每期付款十三萬五千七百六十二元(契約編號Z0000000 00000000號),標的物在價金未付清之前,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即甲○ ○○公司所有,峻茂公司僅得先行占有使用,不得將標的物移至他處或處分,詎 峻茂公司於繳付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分期款後,尚有一百二十六萬八千七 百六十元未繳清(換約編號Z000000000000000號),丙○○明 知斯時該愛克發牌AVANTRA25E型輸出機之所有權仍屬甲○○○公司所有,竟因無 力再繳納其餘期款,且嗣因峻茂公司積欠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樺公司 )貨款三十七萬六千五百十四元,亦無力償還,竟萌歹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於八十八年十月間,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將該愛克發牌 AVANTRA25E型 輸出機予以侵吞入己,得手後連同TAIPAN2.0及HP SERVER計三項設備,以一百萬 元之價格讓渡予建樺公司。嗣經建樺公司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向經濟部中部辦 公室函詢峻茂公司動產擔保登記記錄,始悉上情。二、案經甲○○○公司及建樺公司分別訴請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右揭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人甲○○○公司及建樺公 司等二人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楊凱茹於原審調查時到庭證述綦詳。此外並 有甲○○○公司附條件購物申請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動產 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登記證明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三商行 大信販客戶契約資料報表(契約編號Z000000000000000號)、 應付還款明細、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債權確認書、讓渡同意書、分期償還債權 契約書、經濟部工業局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工(八九)中字第五六五六二二號



函等影本各一份等附卷可稽。是罪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二、查被告明知上開愛克發牌AVANTRA25E型輸出機,在峻茂公司未付清價款之前,所 有權仍屬出賣人甲○○○公司所有,竟於峻茂公司未付清價款之前,擅自以易持 有為所有之方式將該輸出機侵吞入己,並讓渡予不知情之建樺公司,足見其主觀 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普通侵 占罪(被告係本於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而持有上開輸出機,並非基於業務上之持有 關係)。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本件被告並不另成立刑法第三百三 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詳如後述),原判決認被告另成立詐欺取財罪,容 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尚犯詐欺取財罪嫌,現正在偵查中,原判決未及 併予審判不當為由,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亦如後述),但原判決既 有上述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建樺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其 損失,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復查被告前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南投地方法院 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稽 ,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且犯後坦承不諱,態度良好,其經此教訓,應 知警惕,並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併予宣 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又本件上開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係峻茂公司,並非被 告,故被告亦不另成立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併此敘明。三、又關於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之規定,業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修正為 凡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 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並自同年月十二日起生效,比較新舊法律,以 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附此說明。
四、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侵占上開愛克發牌AVANTRA25E型輸出機後,連同TAIPAN2.0 及HP SERVER計三項設備,以一百萬元之價格讓渡予建樺公司,致建樺公司因不 知上開愛克發牌AVANTRA25E型輸出機之所有權仍屬甲○○○公司所有,而陷於錯 誤,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與峻茂公司簽訂讓渡同意書,並將丙○○先前所交付 予建樺公司,用以支付貨款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紙,返還交付予丙○○,因認被 告亦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之罪嫌云云。惟查被告將其所持有 之上開愛克發牌AVANTRA25E型輸出機侵占後,出賣予他人,其目的係在處分侵占 物品,為侵占後處分贓物之行為,對於買主建樺公司自無所謂詐欺取財行為,故 此部分並不成立詐欺取財罪。但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科刑之侵占罪部分係屬 具有想像競合關係之裁判上一罪,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併此說明。五、另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五、二二四號之告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於八十八年六月間向告訴人嘉益元紙業公司詐取價值一百三十一萬 三千元及二十四萬二千元之各類紙張,因認被告涉有詐欺取財之罪嫌云云。(二 )被告向告訴人吳聰傑劉昌容葉慶華莊彩勤、劉仁評等人詐稱:「峻茂公 司一年至少可賺取半個資本額,光日曆部分一年即賺六、七百萬元,且公司外債



僅二百五十萬元,所有機器均屬公司自己所有,如加入股東每年至少有百分之十 五以上之利潤」等情,致使告訴人等人陷於錯誤後,於八十六年十二月間起至八 十七年十月間止,向告訴人吳聰傑劉昌容葉慶華莊彩勤、劉仁評等人分別 詐取四百萬元、二百萬元、二百萬元、二百八十萬元、一百萬元,因認被告涉有 詐欺取財之罪嫌云云。(三)被告將為峻茂公司所收取之貨款,償還其個人之會 款,因認被告涉有業務侵占之罪嫌云云。經查被告前開行為並不成立詐欺取財罪 ,已如前述,是此(一)(二)部分與前開行為並不成立連續犯。次查被告所邀 集之互助會係自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止,有互助會單影 本一份可稽,是縱被告有將峻茂公司所收取之貨款,償還其個人之會款,其犯罪 時間亦應為自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止,而被告犯前開侵 占罪之時間為八十八年十月間,時間相距有九月之久,且犯罪之手段亦不同,尚 難認此部分與前開侵占行為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亦不成立連續犯。是此部 分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法併予審判,亦均附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判決如主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毓 秀
法 官 劉 榮 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附錄論罪條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支票號碼 │發票人│發票日(民│面額(新台幣)│付 款 人 │
│ │ │國) │ │ │
├─────┼───┼─────┼───────┼──────────┤
│NE0000000 │蕭榮欽│⒐⒛ │十二萬五千元 │彰化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
│JC0000000 │曾麗英│⒑⒓ │十萬元 │中華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
│NE0000000 │蕭榮欽│⒑⒛ │三萬一千七百元│彰化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
│JC0000000 │曾麗英│⒑ │十萬九千元 │中華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
│NE0000000 │蕭榮欽│⒒⒛ │七萬八千八百元│彰化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
│NF0000000 │蔡嘉俊│⒈ │十六萬元 │彰化商業銀行南投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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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行大信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