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077號
TPDV,99,訴,3077,201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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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077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訴訟代理人 蔡翼鴻
      鄒志文
被   告 蘇泰亨
訴訟代理人 蘇友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肆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柒佰叁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98,088元及自民國99年1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3%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2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 99年4月6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84,519元 ,及自99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3%計算之利息 ,暨自99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計算之違約金。原告就訴之聲明變更部分,核屬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騰揚電子有限公司(下稱騰揚公司)邀同 訴外人徐瓊娥、被告蘇泰亨為連帶保證人,於98年2月23日 向原告借款24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8年2月23日起至100 年2月23日止,以1個月為1期,共分24期,按期採年金法平 均攤還本息,利息則約定第1期至第6期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



加22.92碼(每碼為0.25%)固定計息,第7期至第24期按原 告定儲利率指數加39碼(每碼為0.25%)機動計息,如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或公告 拒絕往來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 如未依約還本繳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 自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起,利息自遲延之日起,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 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嗣於98年11月12 日另簽訂分期償還同意書,就尚未清償之上開借款(本金部 分計1,737,242元),約定自98年12月起至102年5月止,分 41期攤還,利率則自下期月結單起調整為依原告定儲指數利 率加31.2碼(每碼為0.25%)機動計算。詎借款人騰揚公司 於99年1月8日經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戶,復於99年2月 10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則依兩造間銀行授信契約書第10條 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惟尚積欠1,684,519元及自99 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3%計算之利息,暨自99 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迄未清償。又被告蘇泰亨為上述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則以:按原告所提銀行授信契約書及個別約款,雖有被 告蘇泰亨簽名與蓋章字樣,惟此簽名與蓋章均非被告所署。 復就原告所提「對保人欄頁」中所述對保地點「桃園縣龜山 鄉○○○路135巷3號」及對保人「吳正雄」,被告並未曾前 往,亦未曾謀面,是原告所主張被告有擔任本件消費借貸之 連帶保證人等情,顯然有誤,絕非事實等語置辯。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週全行支存拒絕往來戶 客戶明細表、銀行授信契約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中小企業 部企業快速貸款/中小企業購置不動產帳款分期償還同意書 、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表、帳卡資料查詢 、原始授信資料、辦理授信條件變更資料、電話催收記錄資 料為證,核屬相符。被告雖以原告所提銀行授信契約書及個 別約款上所示被告蘇泰亨簽名與蓋章字樣,均非被告所署等 詞置辯。然查,系爭授信約定書及分期償還同意書所載連帶 保證人欄位均有被告蘇泰亨名義之簽名與印文,而該印文經 本院依據整體觀察審核後,均認與被告蘇泰亨於訴外人騰揚 公司登記卷宗(卷號:00000000)所附97年8月18公司章程 中所蓋印文相符,且原告所提被告擔任本件借款連帶保證人 所附身分證件影本,亦經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確認無誤



。被告雖另辯稱其與騰揚公司間並無關係,未曾在該處任職 ,亦無出資,其完全不知道被列為騰揚公司股東一事云云。 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及函詢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提供之96、97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被告於騰揚公司96、 97年度之薪資所得分別為258,000元、216,000元,另於97年 度於騰揚公司之股利憑單所得為1,443,534元,顯見被告抗 辯與騰揚公司間並無關係等語,並非屬實。另本院再審酌, 依據本院職權調查之上述財產所得資料,被告97年間有和新 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80,000元,而對照原告 所提出卷附系爭借款徵信資料有關被告部分之98年1月15 日 保證人資料表,被告任職公司載有和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 公司,要與上述財產所得資料記載相符,如果被告係遭他人 冒用名義而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何以有關被告之相關資 料如此正確,顯見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並不實在。四、又被告復抗辯系爭分期償還同意書中「對保人欄頁」中所述 對保地點「桃園縣龜山鄉○○○路135巷3號」及對保人「吳 正雄」,被告並未曾前往,亦未曾謀面,是原告所主張被告 有擔任本件消費借貸之連帶保證人等情,顯非事實云云。惟 依證人即任職於原告銀行風險管理部職員吳正雄到庭證稱: 「我在98年11月下旬有幫同事對保,對保對象就是被告。( 法官問:對保工作當時是否是你的工作?)這件有做協議分 期,增補契約部分,因為我跟被告是住在板橋,所以同事請 我幫忙。(法官問:當時在何處對保?)我跟被告約在板橋 文化中心旁的7-11裡面。(法官問:當場除了你跟被告外, 有無其他人?)沒有其他人。(法官問:當時你如何確定, 在場人對保人就是被告?)我有請被告提出身分證件,且有 在7-11影印。(法官問:提示分期償還同意書,你所說的對 保文件就是這份?)是的。(法官問:你剛剛說影印被告的 身分證件,證件現在何處?)影本已經還給承辦人。(法官 問:現場被告是否就是當時在場的對保人?)不是很清楚, 但是有印象。(法官問:你當時是如何跟被告聯繫對保?) 我是下班後跟被告約,大概七點半,約在文化中心旁的7-11 。(法官問:你是撥哪一支電話?)我是撥被告的行動電話 ,號碼不記得了。(法官問:你們對保銀行有無規定何程序 ?)要核對對方身分,因為我是幫忙增補契約,所以在7-11 進行對保。(法官問:當時被告有無跟你說什麼話?)我有 跟被告說這是要辦分期,問他是否知道,他說知道,我就請 他簽名。(法官問:分期償還同意書當時你請被告簽名當時 其他的記載是否已經載完?)主債務人的部分已經簽完,我



只是負責保證人部分。(法官問:當時被告有無蓋章?)簽 名蓋章都有。(原告訴訟代理人問:你當時約被告時是否用 你的行動電話?)是的,我在公司是用公司的電話約時間, 到了現場是用我自己的行動電話撥被告的行動電話。(被告 問:為何你說的對保地點與文件上的對保地點不同?)文件 上的對保地點是主債務人的地點。」等語(見本院99年8月 31日言詞辯論筆錄),原告並曾提出與被告間催收聯絡之錄 音記錄1份在卷可據;又依據原告所提出分別於98年3月23日 、98年11月19日、98年12月3日之電話催收記錄,原告催收 人員撥打之行動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號,有該電話催收記 錄在卷可據,而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經本院函查,用戶名 稱為被告蘇泰亨,租用期間為88年10月1日至99年4月16日止 ,帳單寄送地點則為被告之戶籍地臺北縣板橋市○○路○段1 82巷3弄22號,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99年10月28日法 大字第099150195號函及所附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據,原 告所撥打行動電話,確實為被告所持用。依據上述證據,顯 見原告主張曾與被告聯繫對保及後續催收之事實,即屬有據 。
五、此外,本院審酌依據原告所提出系爭借款之徵信資料、被告 之身份證件及本院所調閱之騰揚公司登記卷宗、被告財產所 得資料、被告行動電話申設記錄,有關被告之身份資料均屬 相符,被告亦無身份證件遺失記錄存在,故原告主張被告曾 擔任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屬真實,,被告所辯即非可 採。
六、綜上,被告既為本件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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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揚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