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證書為真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844號
TPDV,99,訴,2844,2010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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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844號
原   告 台灣瑞豐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英典
訴訟代理人 盧之耘律師
被   告 白先勇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宗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證書為真正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96年9 月13日就其所創作之小說「金大班」 之電視劇改編拍攝權授予原告,兩造並簽有授權協議書(下稱 系爭授權協議書)。原告取得改編拍攝權利後,因無法獨資拍 攝,遂邀請福建民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民生公司共同 合作,民生公司復邀請唐德國際完話傳播媒體有限公司及范冰 冰工作室共同合作。嗣被告竟否認原告就前述小說有電視劇改 編拍攝權,雙方因而於中國所屬法院爭訟,該法院要求原告提 出系爭授權協議書原本。惟因系爭授權協議書原本已佚失,被 告復否認原告前述權利存在,是本件有確認系爭授權協議書影 本為真正之利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兩造於96 年9 月13日簽立之授權協議書(影本)為真正。被告具狀抗辯:否認原告所提授權協議書影本為真正,且系爭 授權協議書已失效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 定有明文。又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 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 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著有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要 旨可資參照。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規定確認證書真偽之訴,係就證書之 成立是否真正求為確認,亦即確認該書是否由有權製作之人所 作成,或為他人冒名製作,換言之,即確認證書是否偽造或變 造之訴訟。系爭授權協議書原本業已佚失,原告無法提出原本 供本院審酌,自無法確認該份文書是否由有權製作之人所作成



,或為他人冒名製作,是縱使原告提出系爭授權協議書之影本 ,亦不能達到確認證書真偽之訴之目的,尚難認原告主張之權 利不安狀態,得以本件確認之訴除去之,參照前述說明,難認 原告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仍提起本件訴訟,自屬欠 缺權利保護必要而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對被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 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經言詞 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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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瑞豐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豐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