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湯富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雅雯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157號請求
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65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