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125號
TPDV,99,訴,2125,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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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125號
原   告 永崴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東毅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
      王昭婷律師
被   告 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士勳
訴訟代理人 周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於民國97年6月27日簽訂「包裝線遷移、空屋防 治、輸送設備工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茲因被告將引 進義大利自動包裝系統(下稱新系統)以利被告公司大量製 造生產水泥,惟新系統安裝前,被告公司需有過渡期之臨時 生產設備以免陷於無法生產之停滯狀態,是被告遂與原告簽 訂系爭契約,委託原告依系爭契約之估價項目,製造臨時輸 送設備,待新系統進口並安裝完成後,即可拆卸該臨時生產 設備。原告依被告之需求估價並向被告報價後,原告即授權 予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父親即訴外人周世弘、被告則授權 被告公司之總經理邱惠生於97年7月16日就系爭契約另詳細 約定細節,估價工程款原係新臺幣(下同)2,216,300元, 惟原告慮及被告僅是安裝臨時機供過渡時期使用,且被告應 允安裝工期暨測試驗收期僅需三日,原告遂將工程款項減少 為1,900,000元(未稅)。
㈡又兩造約定被告先給付百分之三十之訂金(下稱訂金),倘 三日內原告完工並驗收完成,被告即應給付剩餘百分之七十 之尾款(下稱尾款)。被告於97年11月17日以匯款方式給付 訂金598,500元(計算式:1,900,000元×30%=570,000元, 另稅金為28,500元,合計570,000元+28,500元=598,500元 ),原告於收受訂金後旋即於約定期限內完工,並立即交由 被告測試使用驗收完畢,詎料被告遲未將尾款1,396,500元 (計算式:1,900,000元×70%=1,330,000元,另稅金為66, 500元,合計1,330,000元+66,500元=1,396,500元)予原 告,原告多次口頭催告被告給付尾款,被告仍未給付,原告



自得依民法第490條、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剩餘尾款1,396,500元。
㈢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396,5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聲 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兩造於97年4月1日就被告楊梅美特耐廠「烘砂旋窯系統」工 程,簽訂「設備採購契約」,由原告負責提供契約設備並安 裝完成,工期為100個工作天,合約總價1,575萬元(含稅) ,逾期罰款為每日合約總金額2%。簽訂上述契約後,原告 於被告工廠施工期間,得知被告將購進新系統(由他人承包 ),除與原有舊包裝系統需串聯使用,並可切換至自動包裝 機使用,因此原告極力表達有意承攬「包裝線舊線移機、安 裝串聯輸送設備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意願,並於97年 6月27日提供原證一之估價單予被告。但系爭契約所需完成 之工程,將來是連結舊有包裝系統、與新系統並聯長期使用 ,並非如原告所稱只是過渡期之臨時生產設備,更非待新系 統安裝完成後,系爭契約之生產設備即可拆卸。就本案系爭 工程,兩造於97年7月16日議價,經議定系爭工程總價為190 萬元(未稅),安裝工期3天,逾期罰則10萬元。復經被告 內部簽辦流程,於97年8月20日定案發包。 ㈡原告於97年9月5日至同年月15日進行第一次施工安裝系爭工 程,但卻安裝失敗。原訂只需3個工作天,實際卻花了11 個 工作天,原告在施工期間,已嚴重影響被告生產出貨,由被 告之生產數量圖表可資證明。97年9月4日被告生產數量尚有 400餘噸,被告於97年9月5日00: 00~09: 00持續生產,從9 月5日09: 00開始停機供原告施工安裝,故97年9月5日被告 僅生產100餘噸,自97年9月5日至9月9日被告停機5天,故生 產數量為0噸;自97年9月10日安裝後經測試結果失敗,故被 告使用舊有包裝系統僅生產6.6噸,自97年9月11日至9月15 日5天中,原告持續修改機器,被告亦僅片段式採用舊有包 裝系統配合生產,故生產數量從0噸至100餘噸皆有,待97年 9月15日原告安裝失敗,將系統恢復後,自97年9月16日開始 被告生產數量皆在300餘噸。有鑑於第一次原告施工安裝失 敗,造成被告停機、減少生產出貨,被告為免原告再度造成 損失,請原告先確認其施作系統可行後,再行停機與施工安 裝,原告於97年9月16日至97年10月28日期間,持續在旁先 行測試,待原告自認測試順利後,於97年10月29日至同年11 月4日,原告再進行第二次施工安裝,但經測試運轉結果, 漏料及粉塵外漏情形嚴重,無法通過驗收。被告要求原告改



善,但至今仍未修繕完成。
㈢在系爭工程設備驗收前,被告曾使用該設備生產出貨,但係 因依合約約定安裝工期3天,原告逾期未完工,影響被告生 產,被告只能選擇部份成品項目使用系爭工程設備來生產。 由於不同的原料(原料包含砂、不同粗細的石粉、水泥等) 、配比進行拌合,會產生不同用途之成品,若拌合成品中含 有許多較輕的原料如細石粉等,易因前述原告施作系爭工程 的外漏問題而產生散落,使得原配比的成份減少此等較輕如 細石粉的原料,若勉強進行成品包裝或散裝送交客戶使用, 將無法達成加水攪拌後應有的材料特性。被告所選擇的就是 成分較不會受到粉塵外漏影響成品品質的項目生產,其他則 需委外生產。目前系爭工程設備因瑕疵問題已經停用,未再 有使用生產之情形,所以並不能以被告過去曾利用系爭工程 設備作部份成品生產,即謂該工程已經完工驗收。 ㈣被告引進新系統,是供自動化「袋裝」包裝使用,但被告也 有需要使用原包裝系統「人工袋裝」或「散裝」的時候,因 此才會發包系爭工程,將新系統及原系統兩者並聯可以切換 使用,並非過渡期的臨時性設備,而是需持續性使用的設備 。當時雙方在議價時原告也非常清楚此點,因此在原證一號 原告提供的估價單中項目二載明「切替閥制新」、項目七載 明「供散裝輸送用」,及估價單備註欄更註明:「⑶承商須 負責新舊線之連線順暢。」「⑷保固二年,並負第一年之保 養維修(含工資零件)。」,若是過渡期設備,新系統安裝 完成後,就可拆除,則雙方何必約定「新、舊線之連線順暢 」,以及二年的保固、一年的保養維修。
㈤依照兩造約定,系爭工程需安裝驗收完畢,原告始得請求給 付尾款。但原告根本並未完成系爭工程,更未經被告驗收完 畢,原告施作系爭工程有諸多工程瑕疵,經被告一再催告, 原告卻仍不修繕改正,依民法第493條、第494條及第495 條 規定及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412號判決要旨,原告施做之 工程有瑕疵,被告除得請求修補、償還修補費用、減少報酬 、損害賠償外,並得拒絕給付承攬報酬。被告已就上述兩工 程之代雇工修繕費用、逾期罰款等主張扣款,截至99年6月 30日為止,應扣款金額包含「烘砂旋窯系統工程」工程部份 3,897,535元、系爭工程部份206,820元(含稅)、逾期罰款 41,365, 000元,已超過兩工程合計尾款3,759,000元,故原 告並無工程尾款可得請求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間訂有原證一「包裝線遷移、空污防治、輸送設備工程 」估價單(見卷第5至6頁),其備註記載如下: ⒈貴公司提供440V一次測電源。
⒉如蒙惠請貴公司預付總價款之30%為訂金。機器進廠安裝驗 收畢請付尾款。
⒊以上含舊線配線拆除安裝及液位感應器連動。 ⒋承商須負責新舊線之連線順暢。
⒌保固二年,並負第一年之保養維修(含工資零件)。 ⒍工期:PO簽訂後,安裝工期3天,逾期罰則NT$100,000元, 議定NT$1,900,000元。
㈡被告已付工程款598,500元,未付尾款金額1,396,500元(均 含稅)。(見卷第7至8頁)
㈢兩造曾於97年4月1日就被告楊梅美特耐廠「烘砂旋窯系統」 工程,簽訂「設備採購契約」,由原告負責提供契約設備並 安裝完成,工期為100個工作天,合約總價1,575萬元(含稅 ),逾期罰款為每日合約總金額2%。(見卷第24至33頁)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於97年11月17日收受訂金後,施作系爭工程完工並 經驗收,被告應給付工程尾款1,396,500元,爰請求給付; 被告則以系爭工程未經完工驗收,原告施作工程有瑕疵未修 補且逾期未完工,應付逾期違約金等語抗辯,是本件兩造爭 執點在於:原告是否依約完成系爭工程?茲分述之: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 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 使用之瑕疵。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2條分別訂有明文。 由此可知,承攬人所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結果,若 所完成之工作不依合約施作,則尚難認屬完成工作。易言之 ,若承攬人所施作之工作具有未符合合約約定之瑕疵者,則 不能認承攬人已完工。(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判 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42號判決參照) ㈡兩造對估價單(下稱系爭估價單,見卷第5至6頁)之真正均 無爭執,被告已依估價單所載交付訂金598,500元(含稅) 予原告,原告亦承諾施作系爭工程,兩造已合意成立承攬契 約,原告承攬之工作項目自應以兩造合意系爭估價單記載內 容為施作範圍。經查估價單所載之工作項目為:⒈Hoist遷 移198,0 00元、⒉切替閥制新304,000元、⒊儲料桶304,000 元、⒋皮帶輸送機457,700元、⒌舊樓梯修改128,000元、⒍ 包裝線系統遷移457,700元、⒎三點V型皮帶輸送機*1Set( 備銜接螺旋輸送機供散裝輸送用)115,000元、⒏舊脈衝式



集塵器71, 300元、⒐包裝線原皮帶輸送機修改加圍邊與原 螺旋輸送機遷移92,000元、⒑切替閥&皮帶輸送機配電88,60 0元,總計共2,216,300元。而估價單備註載明:⒈貴公司提 供440V一次測電源。⒉如蒙惠請貴公司預付總價款之30% 為 訂金。機器進廠安裝驗收畢請付尾款。⒊以上含舊線配線拆 除安裝及液位感應器連動。⒋承商須負責新舊線之連線順暢 。⒌保固二年,並負第一年之保養維修(含工資零件)。⒍ 工期:PO簽訂後,安裝工期3天,逾期罰則NT$100,000元, 議定NT$1,900,000元等項目。原告自應依上開施工項目完成 工作,使新舊系統之連線順暢。次查證人王文彬結證稱「( 問:本案「包裝機線遷移工程」原告所施作之設備,被告是 需持續使用,或只是過渡期使用?)長期使用。因為分兩套 ,一個是散裝系統,一個是自動化袋裝系統。並沒有國外進 口系統進來後,就不使用系爭工程系統。散裝系統是經過系 爭工程的整個流程,沒有裝袋,是攪拌過的成品,一直送到 運輸的車輛,交給客戶,按重量計價。自動化袋裝系統就是 一包一包,以包計價。按客戶訂購需求,使用不同的系統。 」(見卷第159頁反面) 等語,證人曾鳳環則證稱「(問:系 爭工程兩造是做臨時過度之用,還是永久使用?)臨時性, 公司開會老闆跟工地主管討論時會提到這部分。」、「(問 :工程做完後有無聽到完工結案?)我知道是臨時性,被告 公司有一套國外進口系統,所以國外系統進來後就沒有在使 用。」、「(問:你剛剛說臨時性或永久性是開會時聽老闆 說的?)是,周東毅先生說的。」、「(問:是否有參與原 告與被告訂約過程?)沒有。」(見卷162頁反面至163頁)等 語,證人朱文橐結證稱「(問:系爭工程是否有聽原告或被 告說這套機器設備是作為被告公司過度時期使用或是永久使 用?)應該是臨時要用的吧,真實狀況我不知道,聽說好像 是臨時要用的,真實狀況要問他們才知道,那時候他們說可 能還要復原回去,就是原來的位置移走,有可能會再移回去 原來的位置。」、「(問:是否可以確定此機器是永久或是 臨時使用?)我沒辦法確定。因為我不是業主。」(見卷第 163頁反面至64頁)等詞,惟查證人曾鳳環朱文橐未參與系 爭契約之訂約過程,對於系爭工程究為臨時使用或永久使用 乙節之認知均由傳聞得知,證人曾鳳環朱文橐此部分之證 詞即難酌採。參酌系爭估價單之內容所載,系爭工程所需費 用為1, 900,000元,所費不貲,而原告於施作工程後,須使 新舊線之連線順暢,並負有保固二年之義務,若被告對系爭 工程係為臨時使用,衡情應無須花費如此高之金額施作及請 求被告持續提供二年保固期之理,證人王文彬亦證稱被告公



司對於系爭工程有永久使用之意思,證人王文彬既擔任被告 公司副理,負責實際生產作業,對系爭工程安裝目應瞭解甚 詳,所為證言內容核與系爭估價單記載並無任何矛盾或不合 常理之處,堪認系爭工程係為供被告永久使用目的而施作。 原告主張系爭工程係過渡期臨時使用乙詞,並不足取。 ㈢證人朱文橐固證稱「(問:是否承作系爭工程?)任職成盛 電機有限公司工程師期間公司有承攬永崴公司工程,工程內 容是機電的配電,地點在被告的楊梅廠。是整套設備的配電 ,基本上應該算是有完工,原告公司有驗收,工程款是否給 付要問之前的老闆才清楚。」、「(問:系爭工程契約就你 瞭解原告有無完工?)我不知道他們完工的定義,但是我是 有看到機器在動,因為我負責的就是到那部份,我負責的機 電部分的設備有在運轉,不知道整套機械設備全名,只知道 跟沙子有關。」、「(問:機器有在運轉,是否指被告已經 拿此機器生產運作?)我不知道是不是有在生產運作,我只 知道機器有在動。」、「(問:原告在做工程時,據你所知 被告是否有說哪裡不符合要求或是不能運轉?)我說聽到的 就是原告在那邊作很久,瑕疵這個我不知道。」、「(問: 系爭工程是否有做第二次施工?)何謂第二次施工我不清楚 。」、「(問:是否知道被告公司有要求原告公司修改?) 修改是一定一直在修改,我在任職期間知道原告一直在修改 ,但不知道原因。」、「(問:被告公司使用這套設備,是 否有按照正常方式使用,或是使用方式不當?)不知道何謂 正常操作,這個我無法回答。」、「(問:那時在楊梅場工 作,是否有做兩個工程,一個是系爭工程,另一個是烘砂旋 窯系統工程?)有。」、「(問:關於系爭工程原告是否有 作一次之後後來拆掉做第二次?)這個我忘了。」、「(問 :你承包關於此工程機電部分是只做過一次配電,還是做過 兩次?)其實配電是好幾次,但是都斷斷續續,不可能一次 做完,因為要把原先的線路拆掉,再做新的。」、「(問: 你部分施作完成,有看到機器在動,是否有看到一些原料或 粉塵掉落?)有粉塵掉落地上。」(見卷第163頁反面至164 頁反面) 等語,證人曾鳳環證稱「(問:在做系爭工程時, 原告公司員工有無說半夜常被被告公司人員叫去修改?)有 。平常白天去的員工大約6至8位,半夜去的員工1至2位。」 、「(問:那時工程是否完工?)那時工程都還在進行。」 、「(問:被告公司有無說臨時性系統有瑕疵?)我不清楚 。」、「(問:在施工過程中有半夜被叫去修改為何知道? )因為我是人事,因為員工要用貨車,所以工廠要過去開門 。」、「(問:是否知道為何被叫去?)工作細項我不是很



清楚。」(見卷第162頁反面至163頁)等語,惟查證人朱文橐 、曾鳯環均非系爭工程簽約及安裝施作人員,亦未見過系爭 估價單內容,無法瞭解系爭工程應施作工程項目,依其所述 尚無從認系爭工程已屬完工。又查,證人王文彬證稱「(問 :《提示被證13生產流程圖》是否就是圖上所顯現的生產模 式?)對。紅色的。」、「(問:原告施作本案「包裝機線 遷移工程」,是否已完工驗收?如未完工驗收,其原因為何 ?)沒有。因為有太多的瑕疵。拌了之後下料,經過輸送皮 帶會外漏材料,事後就由原告補作一個平台,放置在輸送帶 下面,效果還是不理想,問題沒有解決,另外瑕疵是指流程 內有一個儲料桶,粉塵外漏造成我們的成品會有異常,可能 部分東西會跑掉。原來機器是人工裝填成袋裝,原來機器沒 有散裝,之前散裝系統沒有透過原來機器,我們是用太空包 方式來處理散裝。」、「(問:原告施作本案「包裝機線遷 移工程」,是否有被證14號明細表第2頁所列之瑕疵?)另 外瑕疵如被證14第2頁內載舊線移機系統缺失說明項目1到7 所示內容。」、「(問:前述瑕疵目前是否已修繕完成,或 是仍在修繕中?)目前瑕疵還存在,系爭系統目前停用。因 為還有一個要徑烘砂旋窯系統還在修。」、「(問:原告施 作另案「烘砂旋窯系統工程」,是否已完工驗收?如未完工 驗收,其原因為何?)還沒。因為有太多的瑕疵。」、「( 問:原告施作另案「烘砂旋窯系統工程」,是否有被證14號 明細表第1、2頁所列之瑕疵?)是。1至50項。烘砂旋窯系 統工程是統包工程,是含設計施工安裝,所以算是合約內工 程。」、「(問:前述瑕疵目前是否已修繕完成,或是仍在 修繕中?)還在修繕。我們是用委外的方式修繕,原告有叫 沒有來。」、「(問:原告系爭工程做完後,尚未驗收就拿 來使用?)設計安裝過程中原告人員都在場,經過原告在場 人員請我們下料測試機器,我們才使用。」、「(問:原告 為何還沒有做完就讓被告使用機器,是否你們公司要趕著生 產的關係?)原告跟我們協議三天內完工,但已經超過三天 ,所以我們才會要求他們趕工。我們從來沒有要求他們機器 先在未完工前讓我們使用。」、「(問:系爭機器在未驗收 前,是否有使用系爭機器設備生產產品出貨?)有。要看報 表才知道出了多少貨。我們會選擇產品項目來生產。」、「 (問:為何不等到機器驗收之後沒有問題,再使用機器?) 因為時間很長,因為生產線尚未完成之前,我們是使用這條 生產線,是全公司的命脈,為了移機工程,花的時間很長超 過合約期限,我們沒有辦法等驗收。」、「(問:驗收標準 為何?原告已按照原證一估價單上的項目施作完工,為何被



告公司不予驗收?)如果要以估價單看的話,第一項就沒有 作。」、「(問:第一項你有提到用不同方式做?)那是事 後。針對第一項,我有提替代方式給原告,替代方式做完。 但是有兩個問題,一是我講的瑕疵,測試階段我有講過要解 決,才能驗收二是烘砂旋窯系統工程設備要解決才能驗收。 」、「(問:只考慮系爭工程是可以驗收?)如果瑕疵解決 系爭工程是可以驗收。」、「(問:一開始我們是希望用不 同的方式替代皮帶輸送,用螺旋式輸送機替代,因為王廠長 是希望用皮帶輸送機,所以報價單上寫皮帶輸送機,所以是 皮帶輸送機造成粉塵外漏,依報價單第8項舊脈衝式集塵器 是被告公司提供,我們只是負責接管,所以粉塵瑕疵問題應 該不是我們的責任。)當初他們講的時候是用刮板式輸送機 ,我問他說殘料如何處理,他們說沒有辦法,所以建議我用 皮帶輸送機。皮帶輸送機一定會有粉塵外漏問題,沒有辦法 克服,採用皮帶輸送機是原告建議。」、「(問:剛剛原告 法代說粉塵是我們責任不是他們責任對嗎?)系爭工程是統 包他們要負責。」、「(問:你剛剛說一定會有粉塵沒有辦 法克服,是簽約前知道還是事後?)是事後。我有問過如何 解決,但是烘砂旋窯系統工程一直在修繕,沒有多餘時間處 理這部分。」、「(問:剛剛說尚未驗收前有出貨,但是選 擇性出貨,是如何出貨?)是選擇部分項目生產,其他委外 生產。如果這套機器是良好的,就不需要委外生產。」(見 卷第159頁反面至161頁反面) 等語,依其證言,系爭工程尚 有瑕疵存在,未經驗收,其中包含1.生產細料時漏料嚴重。 2.主動輸齒輪脫落。3.部分羅拉損壞。4.運作時粉塵外漏嚴 重。5.暫存桶閥門漏料嚴重。6.依合約零作備品尚未給付。 7.散裝輸送帶整修(無被動ROLL)問題(見卷第88頁、270-284 頁),均未修復。另依被告所提之瑕疵照片(見卷第277至27 9頁)所示,廠內確有粉塵嚴重外漏之情形,亦核與證人王 文彬、朱文橐所述情節相符。原告空言主張係被告違約不當 使用致輸送帶設備損壞,依被告指示採皮帶輸送機方式造成 粉塵外漏云云,未舉證以實其說,尚不足採。
㈣再查證人邱俊達證稱「(問:本案「包裝機線遷移工程」及 另案「烘砂旋窯系統工程」是否有被證14號明細表所列之瑕 疵?)是。」、「(問:證人所屬之應忠工業社是否有進行 被證14號明細表所列瑕疵之修繕或估價?)是。」、「(問 :被證14號明細表所列瑕疵之修繕或估價金額,關於應忠工 業社部分《附件2、3、5、7、8、9、10、12、13、17、18 、19-3》,是否正確?)是。」、「(問:系爭工程預計要 做是否只有附件17、18?)這是我99年2月報給被告的,是



被告要求的項目。」、「(問:附件17、18是否尚未施作? )是。」(見卷第162頁) 等詞,足證被告確有就系爭工程未 施作完成瑕疵部分,委請應忠工業社修繕。依前述,系爭工 程尚有1.生產細料時漏料嚴重。2.主動輸齒輪脫落。3.部分 羅拉損壞。4.運作時粉塵外漏嚴重。5.暫存桶閥門漏料嚴重 。6.依合約零作備品尚未給付。7.散裝輸送帶整修(無被動 ROLL) 等項目瑕疵存在,尚未修復等情,業據證人王文彬邱俊達證述明確,並有被告提出瑕疵明細表、現場照片、估 價單(見卷第88、122、123頁、270-284頁) 可佐,足認原告 未依系爭估價單約定內容施工,其所為施作內容不符系爭工 程契約之本旨,原告復未修繕補正瑕疵,其承攬之系爭工程 應屬並未完成。原告既未依約完成系爭工程,依系爭工契約 之約定,自無請求被告給付尾款之權利。
五、綜上所述,原告施作系爭工程並未完工,未通過驗收程序, 尾款請求權之要件並未具備,原告不得請求被告給付工程尾 款。從而,原告依第490條、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被 告給付1,396,5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無據,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六、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駁,附此敘明。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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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崴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崴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