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份轉讓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681號
TPDV,99,補,681,201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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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81號
原   告 李秀真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被   告 張雅期
      張雅傑
      張伊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份轉讓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陸萬陸仟
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肆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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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