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孫永倉
孫永祿
邱馨玫
林孝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間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仟萬元(計算式:20張股票×100,000股×10元=20,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