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212號
TPDV,99,補,212,2010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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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   告 李郁桂
監 護 人 李林碧真
代 理 人 李郁齡
被   告 上海聯合藥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照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嬌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聯合藥房股份有限公司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
中原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41,375 元;
嗣於民國99年10月20日民事撤回及減縮聲請狀為撤回被告嬌生股
份有限公司,及減縮請求金額為1,980,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1,98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20,60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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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聯合藥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嬌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