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繼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邵述猷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提出聲明繼承之聲請,聲請狀記載聲請人現居住 於北京豐台萬泉南里小區10號樓8 -402號,惟法院依法通知 聲請人補正聲請費用與法定文件,該項通知已分別於民國99 年3 月11日、同年11月17日、同年11月2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 狀記載住所,詎料家中無人,無法送達,有簽收回證及北京 市高級人民法院信封影本附卷可憑。查聲請人住所不明,致 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