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530號
TPDV,99,聲,530,201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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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相 對 人 原華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麗娟
人            號4.
相 對 人 孫慶章
      孫鳳櫻
      王祖灣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9909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五三八四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貳佰捌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甲類第六期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 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9909號 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下同)280萬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90年甲類第1期債票為擔保,並經本院以97年度存字第5384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債票需辦理還本付息,為此聲 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字 第9909號民事裁定、本院97年度存字第5384號提存書等件影 本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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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