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獻(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公司接管小組召
集人)
代 理 人 蘇國震
相 對 人 游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0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第三行關於「本院97年度存字第519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6年度存字第5197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