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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9年度,382號
TPDV,99,簡上,382,201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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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逸賢
訴訟代理人 童宜德
被 上 訴人
即上訴人  戴莉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 月14
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曾益盛
                     林惠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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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