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87號
TPDV,106,重訴,587,2017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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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8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曹甄秝
被   告 捷洲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長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月2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6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證,其訴 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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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洲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