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核字,99年度,13023號
TPDV,99,消債核,13023,2010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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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核字第130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姵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99年11月18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 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 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 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 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 第15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因消費借貸等契約而對金融機構 負有債務,並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 面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茲因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99年11月18日協商成立 ,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核,請求裁定予 以認可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上開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 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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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