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48號
TPDV,106,重訴,548,2017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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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原   告 陳世上
被   告 魏憶龍律師(即賴見強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 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1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頁)。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見 本院卷第12、1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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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