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9年度,22號
TPDV,99,消債更,22,2010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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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寧梓妡原名:寧孝.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 文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7日、99年11月8日裁定命於 1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6月30日、11月11日合法送達聲 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上開證明文件,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鄭佾瑩
附件:
一、聲請人98年度、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自98 年1月至99年10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扣繳憑單、附完 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最近一 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受扶養人寧淳雅、陳俞錚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96年度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應說明 受扶養人陳俞錚現工作情況及每月收入(如係退休,亦應說 明其收入如退休金等)。
三、應說明於聲請更生前五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 業額多少,並請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 (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 書)。
四、向包琦借款之證明文件,並說明已清償金額及尚未清償金額 。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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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