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9年度,206號
TPDV,99,消債更,206,2010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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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建川
代 理 人 廖于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 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與最大債權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協商,惟因未能接受還款方案而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三、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 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3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9 年12月15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 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惠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廖素芳
附表:
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 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二、聲請人97、9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99年1月至今之收入證明(包含附完整清 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 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三、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7、98、99年度 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現有



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四、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 ,並提出證明文件。另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老人津貼或其他 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五、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六、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
七、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九、聲請人若有保險,提出投保人壽保險之保險單影本,並表明 該保險契約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金收入等具體情形。十、聲請前兩年內每月繳付醫療、膳食、交通、水電、電話、瓦 斯等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 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 文件。
十一、聲請人之全戶戶謄影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說明目前確 實之住所在何處,若於戶籍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原因為 何、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現由何人佔有使用。十二、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所營事業之名稱 、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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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