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9年度,134號
TPDV,99,消債更,134,20101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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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魏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 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9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同 年11月2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 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附件:
一、是否曾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並向法院請求登記,如有,請 提出法院核定之相關文件。
二、依聲請人陳報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所示,民國97年、98 年所得收入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676元及2,202元,總資產 僅為價值2,250元之股票,聲請人如有隱匿虛報之情形或收 入不足支應支出,將來無法履行擬定之更生方案時,法院將 不予以認可,則本件之聲請將無實益,請具狀說明是否有其 他兼職收入,及如何籌措資金支付更生方案(請說明如何有 持續性固定收入)。
三、聲請人配偶李景峰有不動產、動產及股票等資產,夫妻財產 若無上述附件一特別約定之情形,倘配偶之一方進入清算, 他方配偶之婚後財產,於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賸 餘餘額之「半數」,即要列入清算財團,分配給債權人,債 務人是否仍繼續本件更生之聲請?(倘不繼續聲請,應以書 面撤回,無須再作補正)。。
四、聲請人債權發生原因若係因買賣股票、浪費、賭博、或其他 投機行為等行為而致入不敷出,則本件倘裁准更生後債權人 不同意更生方案進入清算程序者,依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 ,債務人將無法受到免責裁定,債務人是否仍繼續本件更生 之聲請?(倘不繼續聲請,應以書面撤回,無須再作補正)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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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