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99年度,159號
TPDV,99,抗,159,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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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59號
抗 告 人 邱奕春
相 對 人 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本
院99年度司票字第69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 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固有明文。惟票據係完全的有價證券即 表彰具有財產價值之私權的證券,其權利之發生、移轉或行使 ,均與票據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執有票據,始得主張該票據上 所表彰之權利。故主張票據債權之人,應執有票據始可,如其 未執有票據,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得主張該票據權利(最高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619號、92年度抗字第1437號裁判要旨足 參)。
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抗告人於民國97年2 月29日簽發 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付款地在台北 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97 年2月29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 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兩造於97年2 月29日簽訂加盟契約書, 抗告人依約簽發系爭本票交付相對人以為保證履約之用,惟抗 告人自加盟迄今未有任何違約情事,條件未成就,且相對人未 曾向抗告人提示請求付款,相對人不得執系爭本票行使權利。 另兩造於99年6 月24日簽立解約單時,已特約「本票待裁決所 撤回歸還業主(即抗告人)」,相對人未依約對系爭本票撤回 本件准予強制執行裁定,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並駁 回相對人之聲請云云。
經查,本件相對人執抗告人簽發之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經原審以99年度司票字第6951號 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嗣後相對人因與抗告人成立和解, 已將系爭本票返還抗告人,有本院99年12月22日公務電話紀錄 在卷足憑,依前揭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619號、92年度抗 字第1437號裁判要旨,相對人既未執有系爭本票,即不得對系 爭本票主張權利,則原審裁定准許為強制執行,即有未合,抗 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



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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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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