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99年度,220號
TPDV,99,家救,220,201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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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洪惠亭
  代 理 人 劉永培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美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林美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台北分會審查表影本、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專用委任狀 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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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