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9年度,566號
TPDV,99,婚,566,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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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566號
原   告 游光澤
代 理 人 張建鳴律師
被   告 王妹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院原告起訴並未提出被告之年籍資料供本院查入出境等資 料,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9日通知原告自收受通知翌日起 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已於99年12月1日送達,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迄今並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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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