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918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蕭梅芳
相 對 人 卓慧雅 原住臺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對相對人原址「臺北縣新店市○○路83巷 7 號3 樓」郵寄債權讓與通知函遭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 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及債權讓與 通知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已於99年10月25日遷入「臺北縣新店市○○街 2 號2 樓」(臺北縣新店市戶政事務所),已屬所在不明,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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