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1899號
TPDV,99,司聲,1899,201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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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899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顏仁德
代 理 人 林中原
相 對 人 林希濤
      林希汕
      林希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肆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 578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合先敘明。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即 為其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20元、證 據保全聲請費1,000 元、證人旅費2,120 元,合計共計21,9 4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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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