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1883號
TPDV,99,司聲,1883,2010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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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883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劉綉美
相 對 人 李輝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七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8年度裁全字第593號 民事裁定,曾提存新臺幣20萬元,並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 年度存字第44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鈞院98年度審聲 字第872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 度存字第7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 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 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提存書、同意書、印鑑證明等 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 第74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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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