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880號
聲 請 人 共振訊息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蘭英
相 對 人 林美璉
相 對 人 黎忠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五二八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7年度裁全字第10219 號民事裁定,曾提存新臺幣105萬元,並以鈞院97年度存字 第528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 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書2份等件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存字第5283號卷宗, 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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