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劉選麟
被 告 均維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建發
被 告 莊清標
陳玉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參拾貳萬玖仟陸佰零陸元柒角壹分,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佰參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 書第4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 管轄權。
二、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均維貿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均維公司)於 民國105 年10月19日起陸續向原告申請撥款共美金575,579. 68元,其個別之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均如附表一所示, 並以被告莊建發、莊清標及陳玉桃為連帶保證人,併約定如 未按期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20% 加付之違約金 。詎被告均維公司僅繳納本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繳息日 ,尚欠本金美金329,606.71元,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 條第1 項第1 款約定,全部債務應視為立即到期。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㈠如主文第1 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 、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 利率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 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之主張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90 條第2 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之。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附表一:借款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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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原借金額 │借據起迄日 │年利率 │最後計息日│現在餘額 │
│號│(美金) │ │ │ │(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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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9,900元 │自105 年10月19日起│3.4468% │106 年3 月│13,927.03元 │
│ │ │至106 年3 月17日 │ │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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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8,000元 │自106 年1 月12日起│3.6998% │未繳息 │38,000元 │
│ │ │至106 年6 月12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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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3,900元 │自106 年1 月18日起│3.6998% │未繳息 │153,900元 │
│ │ │至106 年6 月16日 │ │ │ │
├─┼──────┼─────────┼────┼─────┼──────┤
│ 4│76,339.68元 │自106 年1 月19日起│3.6998% │未繳息 │76,339.68元 │
│ │ │至106 年6 月19日 │ │ │ │
├─┼──────┼─────────┼────┼─────┼──────┤
│ 5│21,000元 │自106 年2 月8 日起│3.6998% │未繳息 │21,000元 │
│ │ │至106 年7 月7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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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6,440元 │自106 年2 月17日起│3.6786% │未繳息 │26,440元 │
│ │ │至106 年7 月17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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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請求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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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編│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
│號│(美金) │ │ │逾期6 個月內以原利│逾期6 個月外以原利│
│ │ │ │ │率10%計算 │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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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927.03元 │自106 年3 月15│3.6469% │自106 年3 月18日起│自106 年9 月18日起│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6 年9 月17日止│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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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8,000元 │自106 年1 月12│3.6998% │自106 年2 月13日起│自106 年8 月13日起│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6 年8 月12日止│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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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3,900元 │自106 年1 月18│3.6998% │自106 年2 月19日起│自106 年8 月19日起│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6 年8 月18日止│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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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6,339.68元 │自106 年1 月19│3.6998% │自106 年2 月20日起│自106 年8 月20日起│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6 年8 月19日止│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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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1,000元 │自106 年2 月8 │3.6998% │自106 年3 月9 日起│自106 年9 月9 日起│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6 年9 月8 日止│至清償日止 │
├─┼──────┼───────┼────┼─────────┼─────────┤
│ 6│26,440元 │自106 年2 月17│3.6786% │自106 年3 月18日起│自106 年9 月18日起│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106 年9 月17日止│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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