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1733號
TPDV,99,司聲,1733,201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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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733號
聲 請 人 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豪軒
代 理 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相 對 人 長藝投資有限公司(LONG ART INVESTMENT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劉志芹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四○一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仟零貳拾陸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執行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89年度重訴字第1618號民事判決,為提供擔保聲請 免為假執行,曾提存新臺幣1,026萬元,並以鈞院94年度存 字第401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 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 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提存書影本及同意書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存字第4017號卷宗,經核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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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藝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