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1711號
TPDV,99,司聲,1711,201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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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711號
聲 請 人 長藝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芹
代 理 人 丁榮聰律師
相 對 人 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豪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三八0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叁佰肆拾貳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執行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89年度重訴字第1618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 提供新臺幣3,420,000 元,並以鈞院94年度存字第3803號提 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 鑑證明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 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執行判決、提存書、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表(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存字第3803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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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藝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