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1261號
TPDV,99,司聲,1261,2010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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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勁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萬成
相 對 人 豐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建字第20 0 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字第58號、最高法院99年度 台上字第1516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 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 幣(下同)65,449元、證人旅費為1,060 元,應由相對人負 擔十分之九即為59,858元【(65,449+1,060)X9/10 =59,8 5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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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