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3453號聲 請 人 張禮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顯明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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