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13453號
TPDV,99,司票,13453,2010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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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3453號
聲 請 人 張禮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顯明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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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