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3375號
聲 請 人 姚美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順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票號:CH795705 )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
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
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
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