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13375號
TPDV,99,司票,13375,201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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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3375號
聲 請 人 姚美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順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票號:CH795705 )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
  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
  4 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
  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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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